子計畫二:人權、法治與社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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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計畫二:人權、法治與社會

教育部100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計畫 「科技民主與公民社會」課群計畫 子計畫二:人權、法治與社會


   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相關規定有失公平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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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99320902
    訪客


   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相關規定有失公平! Empty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相關規定有失公平!

    發表  99320902 周三 11月 16, 2011 11:28 am

    10-28提問總統府
    請問總統,行政院於近二年來不段推行全民運動【打造運動島】、【運動小聯盟】計畫,難道只有推行高爾夫運動、自行車運動和登山運動嗎?棒球、壘球、羽球、籃球、游泳、槌球、路跑、游泳…..等運動項目都不屬於正當休閒運動項目嗎?為什麼只有【高爾夫專賣店】、【自行車店】和【登山露營用品專賣店】才能申請成為【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】。
    10-31總統府回覆
    您所反映的事項,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,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行政院 處理,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,敬請靜待處理結果。感謝您的來信,祝福您
    平安如意
    總統府 敬啟
    11-2交通部回覆
    陳小姐:您好。
    本部觀光局查詢說明如下:
    一、「國民旅遊卡」之發行係為了提振觀光旅遊產業,改進公務人員休假措施,故有其使用原則。「國民旅遊卡」措施開辦前,曾針對特約商店範圍邀集行政院經建會、經濟部、人事行政局、農業委員會、原住民委員會、內政部營建署及林務局、各地方政府及相關產業公會代表開會研商,並訂定「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適用原則」。
    二、該原則規定特約商店之適用範圍如下:
    (一)與觀光旅遊直接相關或具有較密切之行業及商店:包括旅行業、旅宿業、
    國內交通業、遊樂業、休閒農業、餐飲業、當地農特產品、手工藝品、運動(登山露
    營、自行車租賃、釣具、高爾夫球、潛水、泛舟、騎馬、飛行傘等)用品專賣、藝文圖書業。
    (二)在國家公園、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及經濟部或地方政府輔導之形象商圈
    及商店街之一般商店,但不包括:珠寶銀樓、電器、資訊、視聽服務業、通訊器材
    業、鐘錶、眼鏡行、攝影器材行、一般傢俱、百貨公司、量販店、超級市場、醫院(診所)、藥局等行業。

    *最後回覆的結果,就是沒有結果* Questio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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